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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污染整治的工作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2016-08-03政府机关工作计划下载文档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生产为突破口,以粪污无害化处置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措施,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规范化生产、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统筹畜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节能减排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大力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全面推行畜禽健康养殖规范化生产。

二是积极策应 生态经济区建设。依照 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 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维护紧密结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杜绝随意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着力推进畜牧产业化,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

3发展目标强化环境维护意识,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置;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畜产品平安。 年,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发展体系

1抓紧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依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要求,由市畜牧水产局会同环保局在 年 月 日前制定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 基地、 开发区、 文化产业园、基本农田维护区内、 一级公路、 国道两边各1000米内区域、 水库和 水库聚水区、 城区供水取水口水源控制区、 山风景区、居民区(农村村庄、学校、医疗机构周边)500米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禁养区。

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外地实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年 月 日前划定外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把维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要积极推行“猪—沼—果”猪—沼—草—猪”生态养殖等模式,大力推广清洁养殖技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需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设施;坚持人畜分离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进入养殖小区饲养,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实现养殖污染集中治理,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三、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切实把好准入关

今后,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架设通电设施。 年 月 日前在可养区内暂停审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 年 月 日起,可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凡规模达不到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为其料理相关手续。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具体为:畜牧水产部门料理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料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到国土部门料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用地手续要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四类用地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府发[ ]4号)文件进行操持;环保部门料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需先经乡镇同意后到环保部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演讲,凡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2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

3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或关停搬迁措施

限养区和可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的污染物必需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禁买卖猪粪用于水面养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加强对外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对逾越规定排放规范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分,并限期整改,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演讲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水产部门、辖区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按每头生猪征收0.7元的排污费,并停止其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停止养殖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停止发放各级政策性补助补贴,并不得列入国家项目扶持对象。从 年 月 日起,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规范的一律关闭停产。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如未料理相应报备手续的依照 府发[ ]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限养区内要逐步降低生猪养殖密度,减少生猪饲养量,禁止新建生猪养殖场(小区)防止逾越当地环境接受能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在 年 月底前撤除完毕或搬迁到可养区内,其中经市研究确定年内应拆除的碧山水库聚水区内的1个生猪养殖场和 水库聚水区内的4个生猪养殖场必需在 年1 月底前撤除或搬迁完毕。

四、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畜牧业清洁生产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作为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 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政府成立 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王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尽快开展畜禽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等部门,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外地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数量、养殖规模、污染状况等情况进行实地摸底调查,摸底调查结果演讲市人民政府。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长效机制

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畜牧业发展规划、防疫检疫以及畜禽养殖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市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环境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现有或新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进行达标验收。市建设、国土、农业、林业、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政令疏通,取得实效。

4加大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媒介,广泛推广健康养殖知识,大力宣传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反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全市上下树立“发展健康养殖有功,制造养殖污染有过”观念,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朝着有利有序有效方向扎实推进,努力营造良好的养殖污染治理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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