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任组长,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团队运作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以及每个员工。
三、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组团时建议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为带团导游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四、制订旅游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理应急措施。应含有:消防安全预防及处理应急措施;治安案件预防及处理措施;交通事故预防及处理措施;食物中毒预防及处理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处理措施。
五、加强对员工的旅游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旅行社经营场所的消防疏散通道通畅,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符合有关规定。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租用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必须有合法营运手续,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不得雇佣“黑车”。在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疲劳状态。
八、组织旅游者旅游期间,导游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出团前要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的提示,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防护。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及时提示旅游者注意,并不得擅自离团。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和丢失。
十、事故处理
(一)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小;市旅游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省旅游局。
(三)在事故处理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四)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六)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旅行社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市旅游局和外事部门,并及时通知海外旅行社。
(七)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旅行社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旅行社应协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