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为确保我乡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体系
(一)指挥系统
1、为了加强对全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成立乡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为指挥长,分管农业的乡领导为副指挥长,乡农业站、财政所、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电信所、邮政所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农业站,由农业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2、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重大事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有关《预案》的建议,监督成员单位落实防治职责。
3、各村委会要设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站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协助县农业部门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贴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10)搞好技术培训工作。
2、财政所:根据疫情,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民政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电信所:负责保证疫区内的通信畅通。
1、疫情报告:各村要固定专人按规定要求负责向乡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
2、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家禽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初诊意见,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疫情报告程序:乡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同时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分别向乡人民政府及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疫情报告要求:(1)坚持逐级上报原则,不得越级上报;(2)向县上报的疫情报告由疫情报告人填写后,经乡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领导签字,加盖乡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高致病性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
三、疫情处理
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病所在地3公里范围内为疫区,3—30公里范围内为威胁区。
(一)对疫区的封锁
1、由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划定疫区,受威胁区。
2、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经市县专家初步确诊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3、封锁的疫区工作由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组织农业、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4、对疫区内的封锁措施
(1)封锁区内要统计所有的家禽,要逐户登记造册,在宣布解除封锁前不得偷卖、转移或将病死家禽抛入河中或野外,违者要从严处罚。
(2)封锁内禁止屠宰家禽,停止家禽交易,禁止将家禽及产品运出封锁内外。
(3)封锁区外家禽不准进入封锁区内。
(4)通往封锁区的交通要道要设岗放哨,设立临时消毒带,进出封锁区的人员和车辆要通过消毒带进行消毒后方可进出。封锁区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及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严格消毒,家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扑杀病禽及疫区内家禽
(1)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封锁后立即报请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派专家组前来确诊,被确诊后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在24小时内对封锁区内的家禽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2)扑疫人员在扑疫期间不得离开封锁区,扑灭疫情后,若要离开封锁区对扑疫时穿过的衣服、鞋帽必须彻底消毒,并更换干净未污染的衣服方可离开封锁区。
(三)疫区消毒
疫区封锁和病禽扑杀后,当地政府及农业部门要组织兽医、养禽场(户)按照消毒--清扫—冲洗—消毒的程序严格消毒。
(1)养殖场(户)的金属设施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养殖场(户)栏舍、场地、车辆以及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氯制剂、氧化剂等消毒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家禽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
(5)饲料、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沐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70℃以上热水浸泡30分钟、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氯制剂等消毒药喷洒消毒的方式。
(二)紧急免疫:对受威胁区的重点地区实行紧急免疫。
1、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行村委会负责制,村委会主任是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并逐级签订责任状。
2、要强化家禽家畜免疫措施,由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带队,逐场逐户督促落实,保证种禽畜场、规模养畜禽场(户)和受威胁区的家禽的免疫密度达到100%。农业站具体实施免疫注射工作,免疫密度不达标的将追究村委会责任,免疫质量不合格将追究兽医站的责任。
3、免疫所用疫苗必须是取得农业部批准文号的产品,按照农业部《生物药品管理办法》,由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订购、保管和逐级发放,并保证质量。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疫苗进行免疫接种,违者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罚。
4、免疫效果监测:农业部门应当对免疫家禽定期进行抗体监测,监测方法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办牧[2002]74号)进行,规模养殖场(户)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抗体监测结果分析免疫效果,当监测抗体水平达不到保护水平时,应及时采取加强免疫等补救措施。
四、责任追究
1、凡不按防疫免疫要求,组织养殖户进行强制免疫的村,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
2、给疫区家禽出具合格检疫证明的,一经查实,建议主管部门撤销检疫员资格,并建议追究其领导责任。
3、对疫情瞒报、迟所、谎报和阻碍报告的,由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对其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4、乡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各自职责,对由于职责落实不力,给预防、控制、扑杀疫情带来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指挥部予以批评警告,并建议有关组织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农业站未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对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农业站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和消毒的,给予行政处分。
6、未经乡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