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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 父母出资买房夫妻财产法规5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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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 父母出资买房夫妻财产法规篇一

2011年08月12日13:05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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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中新网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解释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完)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共19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详细】

附: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包括六个方面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详细内容】

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 父母出资买房夫妻财产法规篇二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1月22日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以来,经常有人问,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今后离婚,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很多种情况,而且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不断变化,存在着可能多种的结果。

首先,需要区分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从广义上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也是子女取得财产的方式之一,婚前取得与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

在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在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前,如果特别指明房屋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则推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后,则相反,即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给自己子女夫妻共有的的,则推定属于自己子女的个

人财产。

其次,要看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地产登记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基本依据之一。如果是在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可以推定房屋就是登记权利人所有的。如果是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没有特别的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后,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属于证据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一般可以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确定产权。

第三,要看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婚姻法解释三》则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的规定进行了变更(其他情形未作变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原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新的规定则是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这一变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40号),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进行限制:要求“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在整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械理解,孤立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是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贷款购买。

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则按照婚前财产取得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如果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如无特别约定婚后偿还的贷款及其房屋的相应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第五,最重要的是双方对购买房屋的归属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在上面所述的各种情况中,双方均可以对房屋权属进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能够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应当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如果对上述各种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定不是能够区分地很清楚或者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或者委托代为起草协议文书等,以尽可能避免争议的发生。

当然书面约定也有例外情形,如关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婚姻法规

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未规定必须要办理产权登记才有效。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赠与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即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即使有有书面明确约定,也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之前因为《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法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

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 父母出资买房夫妻财产法规篇三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情介绍】

旅居加拿大华侨周先生,2006年1月回国参加一次国内朋友在北京举行的聚会,期间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李女士。两人经过近一年的交往后,于2006年12月4日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李女士非常不适应加拿大的生活,而周先生又不愿意放弃在加拿大的事业,双方感情出现危机。2008年2月,双方想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财产分割时双方出现了分歧。主要矛盾是:周先生在2004年与朋友一起在国内成立一家房地产公司,并向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享有该公司2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很好,每年周先生都能从公司取得分红200万元以上。2008年2月底,周先生从该公司分得2007年的分红高达280万元。周先生认为,在房地产公司的投资用的是自己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所得分红也应该属其个人所有。李女士认为,在与周先生结婚后取得的分红应该属于夫妻共有,无论该投资是用个人财产投资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

因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于2008年5月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周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2007的分红28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所以,焦点问题就是夫妻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首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并同时确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以上规定,周先生在婚前享有的房地产公司20%股权是周先生的个人财产,虽然其与李女士结婚,该股权仍然属于周先生个人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

1、夫和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未明确指定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所指的“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其中,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和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周先生在婚后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2007的分红,属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该将该分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在受理李女士的离婚案件后,法官在法庭上向周先生介绍了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周先生与李女士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周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280万元红利,双方一致同意周先生分得150万元、李女士分得130万元,周先生随后将130万元支付给了李女士。

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 父母出资买房夫妻财产法规篇四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案情简介

伍先生与娄女士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伍先生父母出资140万元为其购房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13年9月,伍先生向法院起诉与娄女士离婚,并要求房屋判归原告伍先生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40万元由其自行偿还,理由是双方于2013年4月购房时,因双方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伍先生父母借款140万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140万元是原告向其父母的借款,并非父母赠与,且提供了只有伍先生一人签字的借据证实。

被告观点:从其出资形式来看,原告父母当时是明确赠送给被告与原告夫妻双方的,所以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原告父母对此也非常清楚。

律师观点:

马成律师团认为,原、被告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在支付购房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父母在出资当时并没有以签订赠与合同等形式来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其儿子,因而,原告父母为被告与原告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依法规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依法平分。

其次,原、被告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购买诉争房屋,该房是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另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综上已足以认定原告父母的出资是对原告与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原告父母是在其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与原告串通,而由原告提供假借条,企图将赠与予以否定。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而原告父母的证言也不足为信。实际上,如果真如原告父母所言,他们自始至终都要求儿子两口子写借条,儿媳妇不愿意在借条上签名,那么明知他们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他们完全可以拒绝出资,也完全可以在出资时到公证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借款公证,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只能说明当时的出资就是赠与,而不可能是借款。

由此可见,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原告将其父母的赠与说成借款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60万。

律师点评:

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但对于其中购房所付房款是男方父母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此类纠纷也越来越普遍,是非常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属于借款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界定是个人赠与还是双方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结婚时间及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区分标准,具体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问题是,如何认定父母的借款和父母的“明确表示”?实践中,父母的借款往往没有借条,而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本案中,伍先生和娄小姐购房时由原告父母出资是明确的,有原告父母的银行划款凭证,被告对此也不否认。现原告声称该出资是借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条,有原告父母出庭证明;但我们知道,由于借条是原告出具的,其日期原告完全可以倒签,而原告现提出离婚,原告父母

出庭作证袒护原告也不无可能。那么,如何认定父母的真实意思和明确表示?

马成律师团分析认为,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在出资当时;而父母对一方或双方赠与的明确表示,也应该是在赠与当时。出资当时的有效凭证,才是判断父母真实意思的证据,因为日后一旦子女婚姻有变,为维护子女利益,父母偏袒子女普遍存在。因而,不能证明是借贷的,应推定为赠与;不能证明父母赠与当时有明确表示的,应当根据赠与时间即婚前或婚后分别推定为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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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 父母出资买房夫妻财产法规篇五

保定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京津冀资深大律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保定广播电视报》“社会说法”专栏作家,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158 0312 9099lianhuiyou@

【网友咨询】

我和老公是婚后在他老家首付加贷款买的房.我有宝宝在休息,没有开收入证明,所以不在还款人内,也没有和他一起回老家。办证时登记老公一个人的名字(签字必须本人,我不在,就没有我的名字)。他们那里比较偏僻,当地好象怕我们还不了款似的,硬把他的父母也加进去做为还款人。这种情况算是婚后父母赠送自己儿子的房产归老公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颜宇丹律师解答】

首先,你的表述不准确。你想问的是婚后你老公父母出资为儿子买房是否归你老公个人所有,而不是你表述的“婚后父母赠送自己儿子的房产”,因为父母赠与房产是指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赠与过户到子女名下,和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认为,这里指的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付清房款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贷还款人也是这方父母(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银行一般不会放贷给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即使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排除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其出资系为自己子女一方购房,该出资不需要偿还,则该部分出资占购房款相应比例的份额可视为其子女一方所有。如父母明确该出资需要偿还,则属于借贷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由于对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赠与需要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思和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因此还是应认定借贷关系。

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即使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是约定优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以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是个人财产,则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按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

你们婚后购房的还款人中有你公婆的名字,还要看首付款是你公婆出资还是用你们夫妻财产支付的,划扣按揭款的银行帐户是谁的名字,实际上是谁在支付按揭款,是否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结合这些情况才能判断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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