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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书记员工作职责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第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
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 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地方检察院书记员岗位职责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聘任制书记员工作职责篇二
地方检察院书记员岗位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员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民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它事物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立案、立卷。书记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并登记在检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记表上。2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书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害人、证人等告知(口头、电话通知或发传票)参加诉讼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相关事项。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手续是否规范,如不规范应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协助检察官对当事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应附有清单,应当附有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说明材料,证据材料的份数应符合要求,证明材料或证据复制品应与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对。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限期补充、更正。如实记录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态度。上述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证据说明 材料等应及时装订入卷。
5需要调查取证、审计、鉴定的,协助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工作,庭审阶段,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录。
6查找资料、草拟和校对法律文书。
7记录检察官向科室负责人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的情况,做好汇报笔录。
8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需报科长、检察长审批的,应及时将所需报批的文书原件连同卷宗报送科长、检察长审批。
9及时将检察官拟定好的法律文书付诸打印或复印,并盖院章。
10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受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11法律文书的最终签发时间为案件审结时间,即结案时间。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及时录入检察网络管理系统。
12结案后一个月应将卷宗整理完毕,按归档要求编写页码、装订卷宗、再办理档案检查盖章和归档。
1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整理好卷宗,并附上移送函、当事人上诉材料和答辩材料、一审法律文书按规定移交。
14上诉案件审结后,应在接到原审卷宗和二审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进行归档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以改革求突破、以创新谋发展,谱写新时代海南检察事
业新篇章
来源 | 检察日报 2018年5月18日3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全体检察人员。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党中央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争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对海南新一轮改革开放作出具体部署。站在新的起点上,海南省检察机关将紧紧抓住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以更大的勇气、更开放的心态、更革命的举措,在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等方面改革创新,以改革求突破、以创新谋发展,谱写新时代海南检察事业新篇章。
更新理念谋发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有新作为、实现新发展,必须要有新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前期调研,立足海南实际,海南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了“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宽严相济、公正高效,忠诚担当、廉洁奉公”理念,对各项工作都要用改革的思路来谋划、一流的标准来检验,对标先进、瞄准第一,努力走在全国检察工作前列。实践证明,这完全符合党中央对海南的新要求新定位,符合海南检察工作实际,是促进检察工作与海南改革开放步调一致、同频共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同时,将这些理念融入到各项检察工作中,成为推动工作的有力指引。如,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理念,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不捕不诉条件,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又如,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要认真对待每一件信访案件,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办理信访案件,接待上访群众、审阅信访案卷、化解信访矛盾,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服务大局谋发展。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顾大局”,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海南这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全岛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服务保障自贸区(港)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南检察机关重中之重,是最迫切的工作。
▲一是精心谋划服务举措。研究制定海南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港)建设实施意见,设立自贸区(港)检察室,提供专门化、专业化检察服务。
▲二是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部署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突出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金融犯罪活动,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是努力保护海南绿水青山。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守护好海南生态环境这个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探索设立生态检察处、检察官办案组和生态巡回检察室,推进生态检察工作向专业化、精准化方向发展。围绕海南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好今年3月启动的“增绿护蓝·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海领域刑事犯罪,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聚焦主责主业谋发展。如何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做实做强检察监督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头等大事,也是“谋发展”的核心要义。从调研情况看,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线索来源有限、监督刚性不强、队伍能力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增强监督信心,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刚性,提升监督效能。▲一是增强监督信心。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覆盖多个领域和环节。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例,业务统计报表中就列有18大类、120余项具体监督职能,但这些职能有的没有得到有效履行,有的履行还不够充分,检察监督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只要逐一落实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脚踏实地、锲而不舍地工作,检察监督工作是大有可为的。
▲二是完善监督方式。探索推进全省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跨区域办理及提级办理改革,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积极开展各类监督工作试点,研究制定各类检察监督业务办案指引,促进监督工作案件化、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是强化监督刚性。积极探索运用法律监督调查权,规范调查权行使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为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手段。建立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监察委制度,依靠监察委的监督执纪提升检察监督的刚性。
▲四是提升监督效能。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解决监督信息不对称问题。选优配强检察监督队伍力量,改变目前检察监督队伍老化、力量不足等状况。建立检察监督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监督职能都得到充分履行。
深化改革谋发展。海南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改革开放是海南与生俱来的基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海南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续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强化检察监督专业化水平。按照突出司法责任和办案业绩的原则,修改完善检察人员办案绩效考核办法,对60%的绩效奖金,首先从总额中拿出5%,专门用于奖励在最高检25项核心业务数据通报中排名靠前的检察人员;其余55%分配至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检察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分配,让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效率高的检察人员得到的绩效奖金最多。
▲二是积极探索专业检察机构建设。为适应海南省高院拟开展的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探索设立海事检察机构,加强海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立足海南是海洋大省的省情,在沿海乡镇设置海洋检察室,在三沙岛礁设置岛礁检察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三是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着力改变当前智慧检务建设中的零散化、无序化等状况,全面加强对智慧检务建设的整体谋划,有序推进智慧管理、智慧办案、智慧服务、智慧保障等体系建设,助推海南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提升内力谋发展。当前,检察工作正处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交汇期。张军检察长提出“重自强”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唯有自强,才能担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才能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要求,勤练内功,提升能力,以过硬的本领迎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保持政治定力。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提升业务能力。注重高层次专业化检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金融、知识产权、涉外法律等领域的学习培训,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精神、专业能力。
▲三是全面从严治检。按照“六爱、四守、三管好、两发挥、一从严”的要求,全面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坚决惩治自身腐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四是夯实基层基础。探索建立全省检察人员统一轮换调配等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推进检察人员的等级晋升、争取贫困地区检察津贴等政策,着力解决海南中部山区检察院招不进人、留不住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