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立法调研座谈会发言稿 立法调研座谈会主持词篇一
在过去一年半时间里,我通过走访农户,了解村民的意见与要求,深入了解了本村村情,对我村的经济结构、特色产业、养殖大户、本村能人及文化民俗做到了心中有数,积极配合县、乡、村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征收,农业农机补贴、护林防火、环境整治、封山禁牧及新能源建设等工作,且每项工作均做到了实处。
二、20xx年开展的工作
1、组建了大型土特产品收购、销售合作社:我村是农业村,地上没企业,地下没资源。但我村村民种地不少,所以我联络村里的种粮大户,给他们讲解合作社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及省委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选种植规模大、有经营能力的人担任法人代表,召开合作社成立大会,制定相应的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并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联络销路,目前合作社正有条不紊的进行运作。
一年半来我发现村级文化活动室用处不是很大。从今年起,我提出要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主题、天天有活动”构思,使广大村民的业余生活得到了进一步改善。20xx年,县文化中心向我村综合文化活动室配送了投影机、评弹说唱桌椅、图书、光盘等配套设备和文化用品,我利用这些硬件设施,每周除给村民放映精彩影片外,还能让村民尽情阅览各类图书、观看评弹说唱、参加体育锻炼等。村级文化活动室的全面完善及每周丰富的活动,及时和村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了村民的文化品位和文明素质。
3、深入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按照市县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部署要求,为推动大川口村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改善我村面貌,全面提升我村环境质量,加快我村建设步伐,经村“两委”研究决定,计划今年为每两户修建2米长的水泥柱垃圾池,并定期由村内出车派专人负责清理,从而彻底解决我村环境问题。
4、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及时为群众提供各类致富信息、学习农业先进技术并及时了解党在农村的新政策,使它真正发挥了教育村民、提高认识的作用。
5、设立了村民意见箱来及时的解决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感受
经过两年的工作经历,深深感到农村工作虽然琐碎但有章可循,我们要入乡随俗、主动适应村民的生活方式和语言习惯,真诚地对待他们,这样村民会用一百分的热情来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协助我们更好的完成任务,我们要认认真真的对待村里的每一件小事情,把每件事做好、做实,这样才能显现我们大学生村官的风采。
四、建议
目前社会上热吵村官的前途,大部分村官自己也十分忧虑自己的未来,担心3年后失业。我个人觉得大可不必如此悲观,常言说的好“有作为就会有地位”,只要我们在村官的岗位上干出成绩,我们的前途自然就会出现。
立法调研座谈会发言稿 立法调研座谈会主持词篇二
育儿这条路,家长们都是无证上路的司机,虽然自己在育儿行业从业十多年,外加七年的养女儿经验,听上去也许够年头的经历足以有带好孩子的资本。但事实上,我不得不说,七年来,正是因为孩子,我才真正找到自己,才得已慢慢成长,正因为孩子,我也在职业道路上找到了发展的方向。要说感恩,那真要感谢我的女儿。
以下是我个人对育儿的一些感悟与曾走过弯路的总结,每一条,我也只是在努力让自己做的更好,有的,则是一生努力的目标。
一、关于父母成长:做父母是终身的修行
六年前,因为工作关系,让我有机会与全国的家长通过网络与线下直接交流孩子养育的问题,并有幸能认识很多优秀专家们。也正是她们让我对教育及心理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这才真正明白:育儿,其实是做父母的跟孩子一起成长的经历,家长要学的不是如何解决与改变孩子,因为孩子问题的根源是家长的问题。家长只有了解了自己并理解了孩子各各年龄不同的心理特点,才会理解孩子当下的行为,做到最高质量的陪伴成长。
孩子成长的脚步永远都让我觉得捉襟见肘、学无止境。记得齐妙小时候,我的性格很急,常常会因为工作的压力等因小事控制不住而跟孩子生气,有一次妙在纸上大字写下:“齐妙不喜欢爱生气妈妈”送给我,我很感谢孩子给予的提醒,我把这张字拍下来,并贴在家里明显的位置上,时时提醒自己。虽然情绪的控制有时很难做好,我能做的就是接受不完美的自己并不断成长,以跟得上孩子的步履,不让这些不完美太多的影响孩子的人格养成。
二、关于习惯:身教重言传
有句名言:“全部教育,或者说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教育都归结到榜样上,归结到父母自己生活的端正和完善上”。进入小学,以学为主的内容成为主导,我们不希望给孩子一种学习是吃苦受累的事,而是让孩子感受到学习是基于兴趣、快乐且终生的事。在孩子上小学期间,晚上我们尽量不看电视,不陪写作业,给孩子一种气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内容。近几年我晚上看书学习,考取了心理咨询师资格,也希望给孩子一个榜样,再大的年龄也要不断充电。爸爸晚上常会在家继续电脑前工作,也给了孩子一个努力上进的爸爸形象。
三、关于学习与兴趣:广泛阅读、取长“避”短
阅读习惯的培养我们在齐妙一岁时就开始了,从图画为主的绘本故事亲子阅读到现在的大块头书籍《丁丁历险记》《法布尔昆虫记》《美国国家地理》等,我们没有特地让孩子认字,但发现孩子通过阅读不知不觉中可以独立阅读了,目前家里书最多的是孩子,她的书柜早已不够用,还在首图办了借书卡,当孩子把阅读渗透成为生活中必须的“主食”,我们知道未来学习习惯与兴趣的养成基础已打牢。过去有一个木桶理论,其核心内容为: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这个理论也让很多家长盯着孩子的那块短板,尽全力去提高,我们曾因羡慕学舞蹈女孩的特有气质而送她学芭蕾舞,结果却是,孩子没有明显的兴趣与天赋,有些基本功再努力都很难做得好,而另一些英语、美术、围棋的课程,齐妙却很喜欢。取长还是补短,我们选择的是取长,每个孩子都有自己兴趣与天分所在,我们最主要的是发现孩子的兴趣并大力支持。因为未来可以让人成功并坚持下去的动力往往是兴趣。
四、关于主见:敢于反思与质疑
幼儿园及低年级的孩子习惯于从众并坚信权威,我一直给孩子一个理念,敢于反思与质疑:父母、老师、同学、哪怕是书上与考卷的观点答案不一定百分百完全正确,敢想敢问敢怀疑才有思考,才有去找答案的动力与勇气。我们常会跟孩子交流她在学校的故事,会跟她一起探讨她不认同或没想明白的事。未来社会创新的能力很多来源于敢想与打破常规。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有主见不盲从的人。
五、关于成绩:重过程,轻结果
中国的教育环境下,考试目前还是选拔学生的重要方式,分数自然成为我们很在意的事,虽然我们都知道,小学孩子的分数与未来的成功联系并不算大。齐妙是个很要强的孩子,自然很在意结果。我们尽可能的让孩子知道,努力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一年级的两次考试齐妙以全部满分给了第一年一个完美的句号,但我跟孩子爸爸每次都在学校出分数之前提前庆祝她考试结束,庆祝的是我们对孩子平时努力的认可,至于几天后的结果希望孩子知道,我们并不在意。
六、社交与适应能力比成绩更重要
每个经历职场的人都知道,学校里成绩的高低与未来孩子的成就不一定成正比,反而是那些适应能力强,朋友众多的人心态上更乐观。这一代孩子因为独生子女的关系,在与同龄人交往的经验上很缺乏,做为家长需要尽可能给孩子创造跟小伙伴玩的机会,在我孕期时就认识了几个准妈妈,多年来,不仅因孩子成为了好朋友,几家“小狗娃”们也常常聚会短途旅行,我们让孩子试着参与策划活动内容。平时放学与假期,同小区的孩子们也常在一起玩。与同龄孩子的交流能让孩子学会未来与人相处的能力。也能让孩子自己找到志同道合的好朋友。
七、关于育儿:种豆得豆、付出与收获永远成正比
家庭的影响对于孩子远大于学校的教育,老师与学校永远代替不了家长的付出,育儿这件事最公平,你付出多少,自然收获多少,没有简便方法与捷径可言,种豆只能得豆,不可能结出瓜来。
最后我用我最喜欢的一句育儿格言与家长们分享:
孩子们并不属于我们……
他们是来到我们生活中的小小陌生人,
给我们带来愉快和照料他们的责任,
但我们并不拥有他们。
我们要帮助他们成为他们自己。
孩子在幼儿园时写给我的字,这句话也时时提醒我,好妈妈,慢慢来。
立法调研座谈会发言稿 立法调研座谈会主持词篇三
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要求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现从执业药师协会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我国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快二十年了,国家提出立法计划也有十年之久。这些年,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一方面老百姓对买药贵和用药不放心冤声载道,另一方面药师队伍发展受阻并作用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保障。而执业药师立法一波三折不得出台,并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主观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从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为此,我们痛切地呼吁:摒弃门户之见,为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少受伤害着想,请国家相关部门求同存异、齐心协力把执业药师法尽快搞出来。这是当务之急,不求全、不求精,出台才是硬道理。
二、名称拟叫《执业药师法》为宜
名正言顺。这次立法,称“药师法”也行,它便于把各类药师包含进去,比较简明。但出于以下考虑,还是叫《执业药师法》为宜。一是我国实行的是“执业药师制度”,就一项国家制度而言,无特别理由,提法还是相对稳定些好;二是执业药师具有特定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与一般药学技术人员应有所区别;三是与《执业医师法》对应,也称《执业药师法》恰当。
三、执业药师执业的关键药学技术领域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适应范围,原本包括药品生产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我国药品管理和药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在立法确定在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两个领域较为合适,这在业内基本形成共识。妨且从药师来历及国外立法实践来看,药师最早出现在药品零售业,尔后向药品使用环节拓展。国家深化医改、药品安全、卫生事业发展三个“”专项规划,也只是对这两个领域提出了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刚性规定。这有利于在药品终端把好安全关,也是将有限的执业药师人才资源放在刀刃上。
四、应设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
我省现有执业药师18677名,从业药师7229名,其他药学技术人员44110名(其中初级42793名)。现有70014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构成:本科及以上9044名,大专19518名,中专26915名,其他14537名。在医药系统药学队伍中,执业药师、 大专以上人员只占26.7%和41%。我省医疗机构现有药师21613名,包括药师、药士两层次。从我国目前大专以上药学专业人才短缺且一时难以改变的现实性,从前些年国家局采取的从业药师政策的延续性,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考虑执业药师立法宜设置执业药师和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这不仅是我国国情所需(《执业医师法》也设置了执业助理医师),也是不少国家及地区普遍采用的办法。
五、应强化医疗机构药剂师、临床药师的作用
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药物的支撑。我国药品消费市场的大头在医疗机构,这是特定国情下的不争事实,导致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责任很大部分须转向医疗机构身上。这也是社会对“看病难、用药贵”引起公愤的制度性因素。我省现有医院782家,药师1246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939家,药师8367名。其中执业药师2647名,从业药师86名。有了一定基础,但远远不够。因此,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置,既要加强药房药剂师的力量,更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使用,这是最核心的一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也提出了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要求,执业药师立法要与之对应,为临床药师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确立“乡村药师”很有必要
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是医药卫生资源供给的薄弱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这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省17640家药店,其中城镇占58.6%,农村占41.4%,农村地区药师需求量不小。即使把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农村基层,囿于传统就业观念和物质生活待遇差异,也很少有大学毕业的药师自愿下去执业。即使有执业药师下去,一年数万元的年薪成本对乡村零售药店来讲也承受不起。而乡村药店包括经营非处方药品的小药店、药柜等数量还不少,多数质量达不到gsp认证条件。这类药店,由于当地群众必需一时取消不了,由于经营小本生意又难以改造达标。这种状况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不是几年、十几年能改变的。相对可行的办法是认可和培养乡村药师。参照《执业医师法》对乡村医生的认定(我省现有乡村医生9127名),药师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一是要给乡村药师以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赋予乡村药师在一定条件下可履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某些职责;三是其管理办法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摊贩的要求,由省级地方立法制定。
七、明确执业药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执业药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少国家的药师协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外,还赋予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不仅管药师还管药店。我国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都在“总则”一章中设有“协会”一条。而《注册会计师法》还专门设一章“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列了6个条款。党的强调社会建设,突出社会组织作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更是明确规定将社会组织能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做。如国家总局和各省级局的“三定”规定,都明文表述“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承担。”这是现代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立法要适应这一趋势。执业药师既是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力量,又是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生力军,协会在建设管理这支队伍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执业药师立法:(一)在“总则”部分设一条款,规定国家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的性质地位;(二)参照《注册会计师法》专设一章“执业药师协会”;(三)具体条款应包括,一是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加入执业药师协会;二是执业药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规范,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三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在执业药师教育培训、注册管理、行业自律、道德建设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或赋予相关职责);四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对执业药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五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八、通过增量加大、存量盘活解决需求矛盾
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执业药师队伍数量短缺与“”规划刚性配置的需求矛盾。建议从增量加大和存量盘活两个方面来解决。(一)鉴于目前我国药学高等教育薄弱,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使用的需求矛盾突出,建议执业药师立法中应考虑增加对教育机构加大药学中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力度的条款,以满足执业药师、临床药师人才的需求。(二)鉴于现阶段执业药师配备的巨大缺口,执业药师立法中能否考虑允许在药品生产、科教、管理等领域工作的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就地就近、定点定时兼职。类似医师多点执业,以盘活执业药师人才存量。因为目前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执业的执业药师不是一个小数。从我省执业药师分布来看,生产领域占11.5%,经营领域占56.6%,使用领域占14.4%,其他领域占17.5%,也就是说尚有29%(5350人)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工作。从注册情况看,现有18677名执业药师,注册在岗的仅8822名,占47%。一方面是执业药师数量与“”规划配备需求缺口很大;一方面又有大批执业药师游离在外。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变革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
九、执业药师专业、学历标准和执业定位问题
这要有战略思维和长远考量,不能一味迁就目前困难而降低标准。现行的专业、学历要求不高也不低,基本是可行的。过低了达不到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就失去了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目前数量不足的矛盾可运用监管政策调节,采取分类分步等方法推进。执业药师的执业定位很重要,目前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使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处于尴尬状态,药师的工作仍停留在一般卖药、配药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导上,未能切实起到在管理一线和消费终端把好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关的作用,也就影响了队伍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篇3
对人大《会议通知》归纳的这几个问题,刚才法规科黄诚科长讲的,在之前我们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分析、归纳和完善,我觉得基本上都反映了我们大家的一些主要意见。我补充一下个人的意见。
第一,是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我们南宁市的这样一个立法相当于是国家、自治区之后的层次比较低的立法,确实有比较难把握的定位问题。现在这个稿子经过人大会工作人员大刀阔斧地修改和两次审议,采取了与过去惯常立法完全不同的立法修改方式,到了这个地步,再往前走已经非常艰难了。我参加过这两次审议分组讨论,我也感觉到,实际上是以政府或者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立法在向以侧重人大立法机关为主导的过程中,这次的立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试验品。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我们原来在政府提交给人大的议案的时候,是一个内容体系完整的稿子。到人大的时候稿子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动。两次审议时包括人大的一些领导、一些,他们在提出问题的时候,都看不出来为什么这样子,觉得很奇怪。他们已经不能从一个比较清楚完整的脉络里面去理解这些条款里面的很多内容。这是我感觉比较明显的问题。我们这些领导和专家讨论的时候尚且如此,这样的文本如果通过了,到了社会上,可能还会被提出很多没有办法理解的问题,很难去解释。所以,到了现在这个地步,已经无法按照我们原来政府方面的立法意向继续往前走了,必须做一些更大胆的尝试,才可能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继续往前走,否则可能就要退回来了。技术性的完善,可能就是刚才黄诚讲的,我们的一些内容和条款的安排表述、体例结构和布局上做些调整。这样我还是同意就我们实际工作中具体碰到的问题作出比较有操作性的、实效性的规定。如果说要考虑现在对“两违”查处又进行一个专门立法的话,这个规划管理的《条例》可以侧重把规划编制呀,规划许可和变更呀等具体工作中的一些要求、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还有社会对我们的一些需求,一些呼吁,充分地在我们的立法里面反映出来。这是可以值得去探索的。
第二,是体制的问题。有关规划体制问题,包括我们之前去考察学习的很多地方,实际上都比较复杂。因为现在的规划立法,跟1989年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时候不一样了。那时候,《城市规划法》是立得早,而且当时国家正非常强调城市规划这个事情,所以规划这个立法是走在前面了,它给规划管理的定位,赋予的职权,是非常突出的。现在经过这么多年以后各个部门立法在后面的职权也在发展,包括对规划职权的影响也逐步加大,等于别人的权力和力量在不断成长,我们还停留在1989年那个时候,这样,我们现在低层次地方立法上,规划的相对权力就配置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压缩,这个体制就越来越复杂。在国务院的角度,还是强调一个城市里规划的统一管理,也三番五次地强调市级规划管理权不能下放。这个原则可能是不能乱动的。在具体的很多做法上,实际上都在探索。包括规划处罚的执法权实际基本上已经从规划管理部门这里剥离出去,搞综合执法了。从全国来说,也基本上是这样子了。所以刚才讲的,“两违”执法的主要职能和职权都不在规划部门了。这也涉及到后面“两违”单独立法的事情。规划的《条例》立法可能比较难以容纳和体现“两违”执法的内容体系。如果你把这些都放进到规划立法上来,整个《条例》的内容板块上就会显得很不协调,特别是你把这些内容都放进来的话,就会涉及到有很多罚则条款的规定,整个板块结构上就会显得执法处罚这块太大块,盖过我们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这样人家一看就会觉得我们还是以罚为主的,对我们的立法会产生一个不太好的评价,影响到这个《条例》的通过。所以把查处“两违”的立法,跟我们的规划《条例》分开,确实是有必要的,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
我补充谈几点。刚才几位领导提出的一些问题,我听的时候有一些想法。第一个就是刚才说的那个城中村的问题。原来我们是没有回避,在政府报送审议稿中是有一条专门规定的,就是政府要做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规划,然后由相关部门来实施。只是后来在人的审查修改过程中被删除了。在分组讨论的时候,人大会的阮兆丰副主任也提出城中村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我还专门做了解释。作为一个引导性的条款,这个是有的,一条够不够都不要紧,或者增加一两条也行,就是个引导性的东西。我们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说,城中村虽然它有许多的具体问题,但肯定还有它很大的功能在里面。我前段时间在一份杂志上看到深圳,深圳还是东莞啦?是深圳,它那个小产权房好像有37.9万栋。其实小产权房就是我们说的土地、规划手续不全的房子,差不多就是我们说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的这些违法建设。深圳的经济发展、管理水平、执政能力,肯定比我们强得多嘛,为什么它还有这么多,像高局长讲的,实际上它有很大的城市的经济、社会功能在里面。城中村建设改造这个我们原来是有考虑的。
第二个,是综合执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能我们在讨论具体问题的时候,会不太注意到当时这个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方向,包括最后国务院也明确了这个综合执法改革,它的设想应该是批管分离。那么,我们这里的批管分离基本上是把大部分涉及规划的没有经过批准的违法建设都交出去给城管了,所以,你再回过头来让我们去承担很多的违法建设的查、核实,然后再送回去给城管做处罚,实际上是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方向不符的,是走回头路,走弯路,肯定是走不下去的,走不通的,不对的。这是综合执法大的批管分离。还有一个我们规划部门自己的批管分离,就是我们现在业务审批部门批完以后的监督管理,是交给规划监察大队去做的。至于怎么去界定这个批过的,一个是起点问题,几个节点,到底是哪个起点为准?如果能明确的话,还是要考虑明确下来;还有就是终点问题,我们规划局批过以后的项目,是不是一百年以后出现违法建设都还是我去管这个事?可能得有一个了结。我注意到哈尔滨市,它就在政府的问价里明确,在规划竣工核实验收办证以后,你规划局就不要管这个事了。它就实行一种比较彻底的批管分离,后面都交给城管综合执法去处理。这样的做法模式,规划局的精力就集中在做好城市的规划、审批和建设上,这个功能就体现得比较充分。我觉得现在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对集中以后的综合执法职能没有去很好的考虑和梳理,包括我原来参加几次讨论时我也是这么主张的,我们现在这种违法建设比较失控的现状和势头,如果我们不容忍它,要坚决去查处和打击的话,那么,应该在一定的决策层次上明确凡是没有经过土地、规划合法审批的,原则上以拆除为主,不要把这个处罚权简单地交出去给城管让它做自由裁量。如果移交出去的处罚权行使可以包括罚款、保留、罚款补办手续的话,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变相地把规划的审批权交给城管了。这实际上是南宁市多次综合执法改革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城管集中处罚又要回过头来让规划部门去处理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的话,这等于是一个工作上的反复。我们市里最近出台“两违”查处工作的一个文件,要求城管综合执法查获的材料交规规划部门以后,规划部门要在三天还是五天内即把确认意见返回去给城管。这个从工作上来讲我觉得是非常不可行的。我们现在正常的审批业务,经过几次行政审批提速以后,时限已经压缩得非常紧,这两年正常的业务都要靠加班加点还经常顾得过来,再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帮城管部门做这个工作的话,解放规划部门让它专心做规划的意图也没有办法实现,那你这个执法改革就没有意义了。从城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如果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都由规划部门来做,那他们就会觉得是只有给规划局跑腿“白打工”的份,会影响到执法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最终使推动综合执法改革走向成功的发动机死火。
第三个就是刚才梁主任讲的这个《条例》里面罚则的规定。我们前面大家讲“两违”的立法都倾向于单独另做,市里也基本上定了要制定一个查处“两违”的条例。但是在涉及规划管理当中的处罚问题,稿子里在罚则的这几条,是经过了很长时间各方的努力得来的成果,我们还是要考虑在这个《条例》里面把这些成果保留下来,而不是说这些东西都不要规定,等到做“两违”的条例再重新去规定。我想这个意思要比较明确。
第四个,刚才说到社会上对我们规划管理的监督,信息公开呀,听证呀,专家论证呀,还有公示呀等等这些监督。加强这些监督以后,当让对我们的管理和工作是个促进,反过来也给我们很大的压力。现在的行政管理有很大的惯性,社会上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了,对于一些外来的干预和压力,有些事情我们做起来会比较好解决,但是也有一些事情可能会更加不好解决,因为更复杂了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考虑人大对政府方面的监督也要加强?这样的话,各种监督的力量在方向上就会更加一致,对减少各种干预,对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会更有好处。具体就是说在《城乡规划法》里有城市政府向人大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的规定,这个制度我看在全国这些城市里都没有专门的实施,我们在这个《条例》里面应该考虑再强调这一条,并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定期向人大或者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样一来,一些原来不好解决的难题,就可以通过一个比较完整的权力结构体系去协调、监督、督促,使之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