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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打架调解申请书 治安调解申请书精选

2024-04-18其他范文下载文档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一

大家好!

武汉全城被封、郑州交通受限,更多国人在这个春节被号召宅居家中;聚会畅谈、把酒问盏不再是过节风潮,反是一种丧失理性的行为,更是无法原谅的罪过;自由行走今成奢侈,明眸皓齿素颜朝天微笑待人已成谬误,全国众志成城只为一场浩劫--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而追究原因,这病毒之所以在人身上寄存并继而灾难性蔓延居然是因为有些人对野味的趋之如骛、对野味的饕餮不厌。痛定思痛,我认为:面对野味病毒,早该悬崖勒马,敬畏自然,远离野味早已是刻不容缓。所以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敬畏自然,行有所止》。

敬畏自然,远离野味,是人类血与命的教训。

2003年肆虐全国的非典,导火索是可与多种烈性病毒共生存的蝙蝠;去年在内蒙古发生的鼠疫,病源是呆萌可爱、无可匹敌的土拨鼠;非洲大爆发的埃博拉病毒,主要宿主据说是果蝠。人类一次次为自己的无知付出惨重的代价,小到个体命丧黄泉,大到一个地域的人风声鹤唳、如惊弓之鸟般遁藏;旅游困顿、自由受限、经济受阻也自是不争事实。而反观这次疫情的发源地--武汉海鲜市场,就不能不说触目惊心:名为“海鲜”,标有“野味”的商家标牌却赫然醒目;标有各种野味价格的价格牌详尽得也是”叹为观止”;售价60元的活鹿、4000元的鸵鸟、500元的孔雀、可传播鼠疫的土拨鼠、sars病毒的宿主果子狸等等野味更是应有尽有。人类终究为贪婪、无知又再次付出高昂代价,无畏的人类呀,利欲熏心的人们呀,不知敬畏自然,不愿远离野味,可悲可笑可怜可叹!

敬畏自然,远离野味,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基石。

一旦脱离了这一基准,缺少了必要节制,已经提升的文明素质便会退回茹毛饮血的原始粗鄙。从动物园泼硫酸到女子“虐猫事件”,从猎杀野生黑熊到”活取熊胆”,从偷猎藏羚羊到“屠狗风波”……无不显示着人类对动物的虐待,对自然的不敬。如若虐待动物之风甚嚣尘上,那么当今人类社会又有什么标志性的本质属性迥异与动物世界?如若人人都是冷血,野生动物与人类又如何和平共处?人类在无以计数的种类病毒面前,又将何去何从?所以珍爱生命,敬畏自然,远离野味,必行有所止,必人人为之。

敬畏自然,远离野味,是人类尊重生命、共谋未来的共识。

自然以宽阔无边的胸怀包容了人类的无休止探索,也以一种悲悯的情怀脉脉关照着人类,无论是其地大物博的给予还是冥冥之中烈性病毒唯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默契,自然馈赠了人类太多太多。我们人类就不要再得寸进尺,让那些寄存在野生动物身上的烈性病毒在人类的口腹之欲中,成为传染病毒的瘟疫之源。更不愿再看到如故宫女主那样、如坐飞机驾驶舱的美眉那样把吃野味的举动拍照于朋友圈以炫耀的丑态。我们相信星际文明,可谁也没有亲见;我们探索宇宙,可也没有更好的逆旅被发现。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共谋未来,理性而文明地蜗居于宇宙一隅,早已是我们毋庸置疑的共识。

古人方孝孺有言:“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克疫艰;也更愿我们铭记教训,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真正敬畏自然,敬畏生命,拒绝野味,给野生动物一线生机,给人类社会一份安宁,莫让悲剧再次上演!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二

三、不强制、暗示、介绍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四、不组织、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参加社会补习班;

五、不接受学生和家长有偿家教的请求;

六、不在社会力量等办学机构兼课;

七、不从事其他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刘满华,女,19xx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

委托代理人王勋庆,男,19xx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竹市居委会1组。

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莉元,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组长。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争议请求本会调解。

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给申请人刘满华。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被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四

原告李晓惠,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安县青铜关镇月星村二组。

被告明廷富(又名明庭富),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安县青铜关镇月星村二组。

原告李晓惠与被告明廷富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2月在镇安县月西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明琦(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明环(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现分别就读于西安市八十二中学和西安市八十六中学。自原、被告双方一同外出打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从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李晓惠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于3月10日诉至本院。原告李晓惠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明琦由她抚养,明环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明廷富自愿与原告李晓惠离婚。

二、孩子明琦、明环随被告明廷富生活,生活费由被告明廷富负担,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三、共同财产:镇安县青铜关镇月星村砖混结构平方四间、灶房一间归被告明廷富所有;西安市“广丰花园”11102号商品房屋归原告李晓惠所有(原告李晓惠拥有居住权,但不得变卖。房屋继承权仅归孩子明琦、明环所有)。

四、购买西安市 “广丰花园”11102号商品房屋所欠房屋贷款由原告李晓惠偿还。原、被告各自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各自的债务由自己偿还。被告明廷富所欠原告李晓惠的5万元债务,原告李晓惠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晓惠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项力奎

审判员 刘步海

助审员 李翠鹏

二○**年五月 日

书记员 张莉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11)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  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六

美丽的是我们的家园。为了让我们的家园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人更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打造生态绿洲山水园林新型工业城市战略目标。

^v^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袋的通知》,要求环保部门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提倡重拎菜篮子、重提布袋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塑料购物袋产生的“白色污染”,进入自然环境后难以降解,严重破坏着我们珍贵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严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环境。

1、拒绝塑料袋,使用环保布袋,高度重视“白色污染”给人们社会生活带来的危害。塑料是高分子聚合物,需100至3年才能分解,污染危害极大,会破坏环境,影响景观;会造成化学污染,危害人体健康;会使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生长;遗弃山野、水泊,会危及动植物生存。

2、学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保意识,人人都做环保天使,做绿色环境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影响身边的人,不断改善我们周围的生态环境,做到人人讲环保,个个护家园,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共建绿色社区。

3、在家庭和社区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投放,以利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有效控制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不随地乱扔塑料包装,真正用环保标准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文明的公民和市民。

4、积极参与到家庭节能减排的活动中来。提倡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善待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请市民重拎布袋子、菜篮子,不乱扔垃圾,不用或少用一次性塑料袋和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选购节能家电、节水器具和高效照明产品,减少待机耗能;拒绝过度包装,使用无磷洗衣粉等,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请中小学生珍惜使用的每一张纸、每一支笔、每一本书,从生活中的小事情开始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珍爱我们的家园。

5、鼓励、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实际行动关爱环境、回报社会,消除“白色污染”。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自律,不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易降解的塑料袋;经营单位和服务业不排放对生态有影响的污染物;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承担回收利用的责任。

朋友们!为了你,为了我,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拒绝“白色污染”,用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的家园尽一份心、献一份力,让我们的家园更美好!

市环境保护局

__年__月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七

上海地铁2号线从徐泾东出发方向总是能够碰到两拨行乞者。一拨是老妇人推着音响少妇抱着孩子唱歌的,一拨只是一个老妇人推着音响却假唱的。她们分别从地铁两端出发一边放着音乐一边收着钱。

常坐这趟地铁的朋友告诉我,她们基本不出站就在每一趟地铁里来回走上一天,纯收入就有上千元。

部分人看到这样的场景直接无视,而有一些人却因为内心的丢点愧疚和在意周围人异样的目光不甘愿地掏出钱。

我只想给姑娘鼓掌。我一直都有随身揣零钱的习惯,给老人小孩残者和地下通道里唱歌的人。他们是没有劳动能力和靠着才艺吃饭的人。我既然路过听了你的歌,那我付出一点也是应该。

当然我这样的理论一定会被很多人说做人怎么能这么自私呢,奉献点爱心又不会死。是的,我不会死掉,但我会因为自己助长了他们的势气而讨厌自己。

我们穿的光鲜亮丽是因为我们自身或父母在用双手去努力或智慧在争取,没有愧对任何人。

他们行乞者放弃了尊严向我们索取,我们基于爱心和品德去给予,尽可能的收下他们丢掉的那份尊严,但没有必须接受的这个选项。无视不代表冷血,只是我们拥有自己的权利。

你有权利行乞,我有权利拒绝。

拒绝调解申请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篇八

调解书(工商)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

回申诉方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

二、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付清。

五、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人 刘树勋

立协议人: 赵殿生

被诉方代理人 张鸿雁

仲裁员 叶振声

×年×月×日 (印)

书记员 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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