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8日,是新中国第12个记者节。
对记者和新闻媒体来说,这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平日里,人们关注新闻,这一天新闻关注记者。除了鲜花和掌声,最值得关注的当是:这一年新闻如何推动进步——这是全社会对新闻事业的期待,也是记者良知和媒体责任之所在。
在我国,记者和新闻媒体一直被形象地称作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党和政府沟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新时期,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更在不断提升,党和政府、人民群众都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有着更新、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期盼着这一“耳目”更清澈——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报道真相;期待这一“喉舌”发声更准确——能够真正深入群众,倾听人民的心跳,捍卫良知,守护正义。
因此,我们要说,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记者和新闻媒体要欢庆,更要自省: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当初为什么出发。因此,在这样的日子里,重温和重申一些新闻传统和职业操守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会让记者“在路上”的步伐更加稳健。
(一)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新闻界的常识,更是新闻媒体的“底线”。所以有人感叹:“一句真话能比整个世界的分量还重。”可如今,当我们每天浏览新闻时,一些鱼目混珠的新闻总叫人“眼中生刺”:一些媒体的少数记者采访作风不扎实,不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资料;为了所谓的“抢时效”,而以电话采访、邮件采访了事,对所得事实也不进行科学严谨地核实、互证;为了吸引眼球和标新立异,甚至道听途说地以讹传讹、“合理想象”……
他们殊不知,只有真实才能动人心弦,离开了真实,新闻就失去了它的存在价值。
(二)
我们时常劝慰别人“心里要阳光些”才能够收获幸福。作为记者和新闻媒体可曾回顾自身:我们身上有多少阳光?我们每天带给社会多少正气和阳光?
普利策说:新闻工作者是社会这条大船的瞭望者,它要随时守望环境、提示险情。毫无疑问,这是记者的职责,也是新闻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依据所在。但是,所要警惕的是,记者和新闻媒体不要因为时常触及社会的“阴暗角落”就忘却自己身后的大片阳光。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服务受众为名,向读者贩卖血腥暴力和低级趣味。打开个别报纸的版面,满目尽是杀人放火、偷鸡摸狗、诲淫诲盗……在一些电视节目中充斥低级趣味,竭尽“三俗”之能事……
需要指出的是,新闻是受众通往世界的一扇窗户。今天的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感知与认识,很大程度上来自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所建构的世界。新闻媒体所呈现的客观世界和社会事件如何,直接决定着人们如何认知世界和怎样解读事件的意义。而当我们的记者和新闻媒体将现实里百分之一的“阴暗角落”用百分之九十的版面、时段向受众呈现之时,我们带给受众的将是一扇什么样的“窗口世界”?阴暗只有在阳光下才会显示其阴暗,离开了阳光,就会陷入一团漆黑,让人迷茫,让社会大众失去方向感。新闻伦理要求报道必须全面地反映客观现实,而少数记者和新闻媒体一叶障目地暴露社会阴暗面显然陷入了片面真实的“窠臼”。
(三)
维护公平,捍卫正义是社会对记者和新闻媒体的期待。然而,若要做到这一点,前提就是坚持中立的立场。这就要求记者和新闻媒体不能主题先行,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制造新闻”……如今,经常听到的一句受众评价是:“媒体炒作”。什么是炒作?我想,炒作就是媒体受某种利益驱动,放弃了中立立场,开始干预和左右新闻事件的发展,从而“制造新闻”。无论是罗玉凤,还是小月月,其背后都有一些无良媒体在推波助澜。
坚持中立,这也提醒着:你是一个记者,你只负责报道事实,展示真相,法律审判是法官的职责,记者和新闻媒体绝不能越俎代庖。“媒体审判”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独立、而且会亵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唯有尊重司法,才能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
(四)
最后,记者和新闻媒体必须遵守法律,不能逾越法律,无论是采访权和报道权都必须游走于法律规范之内。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案例不时出现。我们应该明白:当一个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时,他是在违规;而一个记者若对其不做任何隐私处理地让这个交通违规者在大众媒体上“示众”时,这更是一种违法,其恶劣影响甚至超过公民违反交通规则。我们说,郭德纲侵占公共绿地固然有错,但是“狗仔队”破门而入地采访何尝不是对公民住宅的一种侵犯?
……
回归记者良知,勇担媒体责任,这是记者节不容回避的紧迫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