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央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服务工作地位不断提升,央行国库事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依法履行好国库监管职能,并促进国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成为当前各级国库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制度对央行履行国库监管职能的界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库监管职能的规定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主要职责。“经”指经办,有服务之意;“理”指管理。“经理国库”就是在经办国库业务的过程中对国库业务进行管理。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经理国库”职责作了补充,明确了央行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行为”和“执行有关资金清算管理规定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能。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国库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工作是会计核算,因而国库会计在国家预算执行中依法具有服务和监管职能,其管理职能体现在国库的服务过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制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2003年人民银行依照该法公示了26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涉及国库部门的有四项,即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实施条件及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进一步明确了央行国库的监管职能。
此外,行政法规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国库监管职能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198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金库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库的基本职责,同时赋予了国库相关的权限,即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征收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是否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的指令;是否办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二)规章制度对国库监管职能的规定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库监管”一词,对国库不得办理电话拨款、取消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等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国库业务工作中,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库款支拨和更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原则。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库业务操作行为,重点强调了国库临柜监管问题,提出建立四级内控管理责任制和退库、拨款逐级审批制度等国库内部监管制度。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以“1号令”发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监管原则和具体内容。
二、新时期影响国库监管职能发挥的原因分析
(一)对国库工作认识存在偏差
一种表现是对国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一些领导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全面发挥国库监管职能对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落实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确保金融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对国库工作的认识仅仅停留于“为财政办事”,只要日常税款正常报解入库,就可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忽视了监督、检查等工作。一些国库工作人员认为国库工作没干头,对国库新业务缺乏钻研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库监管职能的发挥。
另一种表现是对服务与监管两大职能的关系认识不足。主要有两个认识误区:一是监管缺位,“重核算、轻监管”是多数国库部门开展工作的主导思想。二是监管越位,一些国库部门由于对国库的职责权限认识不明确,过激使用监督管理权,为国库服务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二)国库机构现状难以满足形势发展要求
一方面,预算收入征管范围拓展,财政收支规模扩大,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国库机构呈延伸趋势。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职能转换过程中县支行的职能发生较大变化,国库机构不健全,加之中央银行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省分库对中心支库垂直管理体制不顺,为国库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带来不便。
[NextPage](三)国库人员数量不足,素质有待于提高
一是国库人员数量难以满足国库业务增长的需要。近年来,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地矿、海关、财监办、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职能范围相应延伸,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任务繁重。同时,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和大额支付系统上线后,国库岗位细划,业务量大幅增长。但从国库人员数量情况来看,未能与业务量同步增长,各级国库普遍存在着人员短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库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是国库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需要。国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变化频繁,已经逐步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由以核算为主监管为辅,向核算监管并重发展。工作内容的变化相应提升了对国库人员队伍素质的要求,要求国库人员既要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调查统计分析,还要掌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知识。从国库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由于历史和各种原因所致,远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较为突出。
(四)部分国库法律法规滞后
现行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其由于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条文笼统,没有明确具体行使国库监管职能的依据和手段。在我国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特别是金融财税体制改革逐渐深化的形势下,国库条例已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同时,对国库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补充也缺乏可操作性、连续性和系统性,严重影响了国库监管职能的发挥。
(五)国库服务手段落后
一方面,国库软件开发落后于国库业务发展需要。目前,国库的软件开发仍局限于国库会计核算,较少涉及统计分析、综合管理领域,影响了国库分析以及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上下级国库之间纵向联网、国库与财政、税务等部门之间横向联网程度不高,造成据资源和人力资源浪费,也导致不能及时沟通信息,影响了国库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利于有效开展国库监管工作。
三、充分履行国库监管职能需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充分履行国库监管职能的实质在于理顺服务与监管的关系
央行国库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级财政、税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其服务内容主要是,通过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预算收支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财政资金的需求,保证政府各职能机构有效运转;及时反映预算收支状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国库监管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其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库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税务、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国库监管与国库服务二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通过合法、合规、有效的国库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国库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实现提高国库服务水平的目的;而国库监管必须依托于国库服务,通过创新优化国库服务,促使国库监管手段和内容不断更新。相反,落后的监管手段、不当的监管方法将负面影响国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国库服务创新,而低劣的国库服务质量也将为国库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国库监管对国库事业发展的“双刃剑”作用,恰当选择国库监管的方式和内容,有效促进国库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充分履行国库监管职能的前提在于创新国库服务方式
加快国库业务电子化网络建设步伐是创新国库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先进的国库服务方式将为国库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奠定基础。目前国库业务电子化网络建设主要包括横向联网建设和国库支付系统建设。
国库横向联网建设,即在国库、财政、税务、代理行、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起以国库收付业务无纸化为基础的计算机横向联网系统,以此实现资源共享,加快国库资金的收纳、报解、拨付速度。同时,将增强对预算收支管理的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为国库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国库支付系统建设则重点突出国库作为财政与各代理商业银行、预算单位、商品供应商和劳务供应者之间的“枢纽”作用。要求国库部门依托全国支付网络系统,建立通畅、快捷的国库内部纵向网络系统,全面实现国库资金独立核算机制,为财政资金的高效率运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不断升级改造《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规范国库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严密核算手续,确保预算收支准确、及时,保证国库资金安全。
(三)充分履行国库监管职能的关键在于内外监管并行
国库内部监管应当重点突出健全和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借助央行内部审计和监督部门的力量,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资金风险隐患。国库外部监管,一是对代理国库的监管应当对其组织机构、人员和岗位设置、内控制度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和操作流程等各方面实施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代理国库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切实规范代理国库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二是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管,应当加强对代理银行市场准入的管理,避免商业银行间的无序竞争。同时,加强对代理银行账户设置的管理,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办法,对这些账户从设置到使用进行全程监控。
总之,只有在法律框架下,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管的关系,并以网络化、电算化为依托,不断创新国库服务方式,提高国库服务水平,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履行好国库的监管职能。
[,感谢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