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来,市纪委监察局通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把教育、制度、监督与惩处相结合,充分发挥其综合效能,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抓重点,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减少干群矛盾
,市纪委监察局针对群众反映少数领导干部不严格遵守“五不准”规定、少数领导干部拖欠银行过逾期贷款等问题,开展了综合治理,做到了“三管齐下”,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一)建制度。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我们构筑了“四道防线”。一是构筑“防范线”,强化制度约束。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党政一把手廉洁承诺书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关于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五不准”规定的通知》等规章制度,使监督关口前移,把领导干部的行为置于制度规范约束之下。二是构筑“责任防线”,强化环境约束。严格对领导干部责职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三是构筑“辅助线”,强化家庭约束。通过对领导干部家属进行廉政教育,引导其家属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四是构筑“预警线”,强化组织约束。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做到防微杜渐,抵御各种诱惑。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格廉政鉴定,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八小时内外”情况,及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一年来,共对200余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对100余名领导干部评选各种先进进行了廉政鉴定,取消一名领导干部的任用和4人评选资格。
(三)抓典型。在建制度、抓教育的基础上,对那些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了严肃查处。对市林业局原局长王某、副局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天保工程中收受拜年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在全市进行了通报。全年,我们共查处领导干部违规违纪收受钱物案件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人。
二、治顽症,解决重点领域乱收费问题,减轻群众负担
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制度机制,市纪委监察局把治理教育、医疗、行政机关等乱收费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的重点。使群众反映的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根据近年来查办案件的情况,总结过去专项治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先后在教育、卫生、市级行政机关中开展了廉洁高效承诺、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建立考核评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收费项目专项治理,集中治理乱收费问题。市教育局在对全系统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的同时,针对存在问题,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制度15项,严格推行“一证、二算、三公开、四统一、八不准”收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了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两免一补”政策。市卫生局针对医院和医护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滥检查、乱收费等问题,建立并落实了医德医风巡查制度。市纠风办建立了行政投诉中心,设立了举报箱,及时受理各种投诉。针对市级行政机关培训办班乱收费行为,市纠风办制发了关于开展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治理整顿的范围、界限、时间及要求,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培训收费审批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培训办班的管理制度。
三、抓源头,防止关键领域腐败问题,提高资金效益
,市纪委监察局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四项制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建设工程等关键领域的腐败行为,建立健全了监管制度,加大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强化制度监督。市纪委监察局会同计委、建设、国土、体改办等单位,制定了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意见,对招标、采购、出让、交易的范围、方式、规则、监管及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建立健全了公开办事制度、廉政制度、评委库管理办法、评委纪律、重点岗位干部交流等制度,督促其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到参与不越位、监督不越权,促使其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是强化过程监督。重点把好四道“关口”,即:一是严把信息发布关,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严把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招标、出让、采购、交易的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资格、资质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准参与竞标。三是严把评委选定关,做到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并严明评标纪律,公正评标。四是严把招投标公正关,做到相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严格选择报价低且最合理、能提供质量保证的投标者。
三是强化纪律监督。为保证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工作的健康推进,市纪委监察局严明了相关工作纪律。要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进入建筑有形市场进行交易,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行政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公开拍卖。对参与招投标、出让、采购、交易等活动的各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严格的纪律规定,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违者坚决追究责任。同时,加强对其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检查,确保了招标、出让、采购、交易等活动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