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
,教育局批准,并由县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部门提供,不得
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
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
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
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县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
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造成严
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