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内容提示: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具体工作、休息时间的计算(一) 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1.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分制企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