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