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
对此,《科技进步法》作了如下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