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主要作了下列规定:“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四条 下列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晨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关爱未成年人 与法同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什么是未成年人”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