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