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投入,规范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财教[3号),结合本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