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