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己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己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劳动法规定的60天是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发薪日未发薪,并不意味着争议已发生。故本条作出该规定。
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从目前实际状况看,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大多会作“等经济情况好转再发”、“到某一时间发放,”的承诺。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不应该认为争议已经发生。由于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为保往工作,往往在单位欠薪时忍气吞声,故对争议的发生,可以从宽理解。但由于劳动部规定工资记录保留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报酬实体追索可以2年为限。当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争议实际已经发生的,则劳动者应当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申请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