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cl20110723
签订日期:2011年7月23日
签订地:唐山
甲方:
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场地概况
租赁场地座落于唐山市唐山外环北环路园林绿化处对面,面积约10亩,属硬化场地。
二、租赁场地的权利担保
乙方保证,就上述出租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或处置权。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2.场地仓储经营期间所需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3.场地仓储经营所需的铲车等机械设施由甲方自行解决。
4.甲方就承租场地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5.本合同终止或租赁期届满、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应将承租场地及乙方免费提供的配套设施设备以当时的现状移交予乙方。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向甲方提供承租场地进行仓储经营所需的配套设施设备,包括180吨地磅一个、潜水泵、办公房二间及水电照明设施;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出租场地及免费提供的配套设施设备。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第三方就场地、设施设备主张任何权利、要求或妨碍甲方的经营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予以解决。
4.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出租场地的合法权属证书(原件)供甲方核实。
四、租金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承租场地的租金23万元(不含税)/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承租场地的合法权属证书的,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租金。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如有违约行为的,应赔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租赁期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七、本合同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