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区依法治区工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先后召开专题书记办公会和常委会,及时调整依法治理机构管理体制,听取依法治区工作汇报,分析法治建设总体形势,研究部署开展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活动。现将2009年总结如下:
1、完成依法治区办公室相关工作交接。根据市政法委员会、市编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依法治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区编委下文(浦编字20093号)将原由区司法局承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交由区委政法委承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委,增设“依法治区工作科”,编制3人,已全部到位,依法治区相关工作已完成交接。
2、完善组织网络和制度建设。为健全完善依法治区组织网络及制度建设,区依治办下文要求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及区有关单位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理工作分管领导,明确区依法治区联络员,草拟了依法治区联络员职责,修订依法治区的信息传递、情况报告、工作会议、检查考核、协调联络、评比考核等制度。
3、依法治区工作有序推进。为贯彻落实《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推进区政府《依法行政三年工作意见》的实施,区依治办认真调研“法治浦口”建设现状及“十一五”工作目标和举措,并结合实际拟定了《浦口区2009年依法治区工作要点》。4月14日,区政法委召开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观摩会,各镇(街)分管副书记、副镇长、综治办主任和部分依治联络员参加会议,进一步深化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5月18日,区委、区政府召开了动员布署会,命名表彰了第二批浦口区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单位;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工作会议精神;布置了创建“法治浦口合格区”工作任务,明确了2009年依法治区工作要点。
4、启动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宣传月活动。我区将6月份定为宣传活动月。区政府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计划,出台相关措施;各镇(街)、依治成员单位在门前、街道悬挂了创建法治江苏合格镇(街)、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单位横幅,广泛宣传了创建“法治合格区”的重要意义、创建内容和目标任务。同时,区依治办牵头,组织政法系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江浦街道市民广场开展了大型法律法规咨询活动,提高了群众知晓率,激发了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的热情。
5、扎实开展“法治江苏合格区”的创建活动。区依治办制定了《关于开展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活动实施意见》,确定今年在区级机关部门中抓好2个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在区政法机关中抓好2个争创“规范执法示范单位”试点,在区镇街中抓好2个创建“法治浦口合格镇街”试点,不断宣传推广经验,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积极争创首批法治江苏合格区。
6、全面深化政府法治建设。为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区依治办、区监察局、区人事局成立督查小组,深入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督查指导各自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实施程序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断强化对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努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下半年工作措施
1、推进依法治理、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下发区委《关于开展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活动》的决定、区人大《关于开展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活动》的决议、浦口区2009年2010年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对浦口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区”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加大工作检查指导力度,制定印发《建设法治浦口合格镇街(单位)考核细则》,区依治办将成立督查指导小组、工作考核小组,定期对各单位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加强业务知识学习,6月底对全区依法治区联络员进行一次培训,强化工作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明确和履行好工作职责,促进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创建工作的开展。
2、年度抓好八件实事。在制定下发《2009年依法治区工作要点》的基础上,突出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公正司法两大重点工作,今年在依法治区工作上重点抓好八件实事,分别是:打造“放心药店”;完善“大防控”体系;扩容“18”法律广场;建设“生态浦口”和行政执法部门电子政务;解决群众“看病难”、“上学贵”和“执行难”问题。通过召开法治创建专题整治活动调研会,对各个领域专项整治进行排查梳理,找准突破口,制定整改方案,研究解决办法,将整改的目标、措施和期限公布于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效。
3、确保创建法治浦口目标任务的落实。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各单位调整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依法治理、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建立每季度至少一次“议法议安”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9月份,区政法委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等情况进行一次督查;10月份,区政协对区确定的六家创建试点单位进行专项视察;11月份,区人大对有关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审议评议活动。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真正使法治浦口建设工作沿着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强调经费保障,建议区及各镇街的法治建设、依法治理经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