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依规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对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所需用地。优先给予用地支持。继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维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优先予以保证。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项目。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擅自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不得以工业项目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以项目建设为名囤积土地、圈而不建或圈多建少的现象发生。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得随意减免。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依法依纪把好土地供应关、环境评价关、财政资金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形成合力。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通知》中办发〔 〕25号)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置。
三、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建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调度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遇到突出困难和问题。
全面梳理政府管理事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应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
四、加强对项目的规范审批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抓项目、扩投资摆在经济发展的核心位置。继续深入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围绕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生态建设、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全力推进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新开工项目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规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顺序,落实最低资本金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概算管理,积极推行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工信等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维护等部门不予料理相关手续。
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推进公共财政建设,依法依规重点扶持优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规范。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分析体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建立和完善债务归还机制,维护政府信誉。给予财政贴息、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的必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顺序和规定,并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不得为企业提供财政借款,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违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六、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奖励,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七、进一步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信贷支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规范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明条件提供资金供给。对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和骨干项目。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规范、资本金缺位、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对未按规定顺序审批和核准的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出资责任制,规范操作顺序。对于出资不实以及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平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