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下面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新产品评估报告范本 产品评估报告怎么写范文三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产品评估报告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新产品评估报告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新产品评估报告范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企业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委托机械局[1]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国水利水电系统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条机电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可为样机(样品)鉴定、试产(试用)鉴定、投产(使用)鉴定三个阶段。对一些特殊产品,新产品在样机(样品)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鉴定验收无需分开的,可合并进行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以及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六条新产品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植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鉴定验收新产品的范围: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
二、企业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的新产品;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
第八条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被鉴定验收新产品先进水平的定义:
一、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首次试制,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属于领先地位;
二、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
三、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领先地位。
第二章鉴定验收内容、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新产品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基本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行业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委托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在检测、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同验收。
第十二条鉴定验收条件:
一、产品设计合理、性能先进或技术原理先进合理、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并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投产鉴定,需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验收。
七、申请鉴定验收的新产品应被实施应用半年以上(电子产品应经过冬夏两季考验)。
八、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3、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或合同书);
4、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5、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9、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11、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部机械局[1]为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二、部机械局[1]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进行鉴定验收工作,由部机械局[1]加盖"水利部新产品鉴定验收专用章"。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三十日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鉴定,提出鉴定补充报告。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验收证书并备案。
第十五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的高级职称(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五、直接参与本项目产品的开发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开发单位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和验证实验。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五、委员会全体成员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被鉴定的新产品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经鉴定验收合格的新产品,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统一颁发《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及统一编号。
编号方法如下:
(╳╳)╳╳╳鉴定╳╳号